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要求,宝安区公布28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