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及省、市、区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石岩街道办事处对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以街道办事处和办事处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关于宣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宝石街规〔2019〕2号)予以废止,对《关于印发〈石岩街道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石街办〔2018〕46号)、《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石岩街道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深宝石街规〔2019〕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石街办〔2016〕87号)、《关于印发〈石岩街道安全隐患举报与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石街办〔2015〕9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石街办〔2016〕88号)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废止的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