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关于延长《燕罗街道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决定将《燕罗街道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宝燕街规〔2022〕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1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4日
燕罗街道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燕罗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全街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区报建建设项目、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街道备案小散工程、社区备案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参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街道城建办及各社区工作站投诉举报,并可以采取措施防止发生。
第三条 街道城建办负责受理市、区报建建设项目、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街道备案小散工程等领域的建设施工安全隐患举报。
街道各社区工作站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社区备案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以及非法施工的建设施工安全隐患举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现场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27210651(城市建设办)
27070316(燕川社区)
27148173(罗田社区)
29930609(塘下涌社区)
27715652(山门社区)
27787259(洪桥头社区)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
燕罗街道办事处副楼221(城市建设办)
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33号403(燕川社区)
燕罗街道燕罗公路118号罗田会堂二楼201(罗田社区)
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众福路12号307(塘下涌社区)
燕罗街道山门路麒麟花园B座213(山门社区)
燕罗街道洪桥头路4号306(洪桥头社区)
城建办、各社区工作站举报投诉方式应当发布公告,确保工作日期间有人接听、受理举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举报与奖励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
(二)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单位名称、隐患内容、详细地址;
(三)与举报事项有关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第六条 城建办、各社区工作站在负责受理和办理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填写《燕罗街道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登记举报信息;
(二)受理举报后,自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三)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条 城建办、各社区工作站在办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不属于各自受理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受理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城建办或所属社区;
(二)对属于投诉举报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核实属实的依法处理。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受理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电话致电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对举报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建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建办、各社区工作站受理的举报经过现场核查属实后,填写《燕罗街道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至应急管理办。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以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逾期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施工管理方面
1. 施工企业证照不齐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奖励1000元;
2. 施工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奖励500元;
3.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奖励500元;
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奖励500元;
5. 施工作业人员未通培训考核合格,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奖励100元;
6. 未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粘贴备案登记表,奖励100元。
(二)安全防护措施方面
1. 操作平台未设有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防护高度未符合要求,奖励500元;
2. 临边、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未符合要求,奖励500元;
3.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未佩及正确戴安全帽,奖励100元;
4. 使用木人字梯,铝合金人字梯高度超过2米,奖励100元;
5. 施工机具未设置安全装置;机具未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奖励100元。
(三)基坑、沟槽工程方面
1. 基坑、沟槽开挖前未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奖励500元;
2. 基坑、沟槽周边未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奖励500元;
3. 基坑、沟槽开挖前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奖励100元;
4. 基坑、沟槽开挖过程未有专人监护,奖励100元。
(四)有限空间方面
1. 作业未做好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奖励500元;
2. 作业空间内所使用的照明电压未为8伏(或12伏)安全电压,奖励100元;
3. 未已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员未已配备相应的通讯器材,奖励100元。
(五)拆除作业方面
1. 进行拆除作业时未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奖励100元;
2. 拆除作业未在被拆除结构的下方搭设操作平台,做好防坠措施,奖励100元;
3.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未明确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奖励100元。
(六)脚手架工程方面
1. 外脚手架架体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未严密;安全网质量未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奖励500元;
2. 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及铺设牢固,并应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板材质未符合规范要求;作业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作业层防护栏杆未符合规范要求,奖励500元;
3.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未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奖励100元。
(七)起重吊装作业方面
1. 起重臂覆盖范围未设置警戒区域,奖励100元;
2. 吊具、索具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未能齐全有效,奖励100元;
3. 作业处地面承载力不符合要求,全部支腿未完全展开,枕木或钢板未垫实,奖励100元。
(八)高空作业方面
1. 高处作业未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奖励500元;
2. 高处作业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未设置警戒,无专人监护,同一垂直作业面内存在交叉作业,奖励500元;
3. 高处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考试核查。未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安全带系挂未符合要求,奖励500元。
(九)临时用电方面
1. 电工未持证上岗,奖励500元;
2. 施工用电未落实三级配电两极保护,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保护器已失效,奖励500元;
3. 电缆电线拖地浸水、破损,接头裸露,奖励100元;
4. 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奖励100元。
(十)电、气焊(割)作业方面
1. 动火前未申请审批手续,奖励100元;
2. 电、气焊(切割)现场10m范围内,存在有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存放间距小于5m;奖励100元;
3. 乙炔气瓶平放;气瓶处于暴晒环境中,未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奖励100元。
(十一)施工机具方面
1. 施工机具未做保护接零或设置漏电保护器,奖励100元;
2. 施工机具未设置安全装置,奖励100元;
3. 圆盘锯未设置锯盘护罩,奖励100元;
4. 振捣器、电焊机、钢筋切割机等无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奖励100元。
(十二)举报小散工程未备案行为,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提供身份信息不一致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燕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