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文字号】深宝文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5-21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体育 【体裁分类】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1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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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机制,规范活动评估工作,细化量化活动奖励标准,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宝安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5月21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评估机制,规范活动评估工作,细化量化活动奖励标准,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是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活动评估遵循客观、专业、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有专业能力的单位

  第五条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以下原则选定承担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能力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机构承办活动评估工作。

  (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估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条  承担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组建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方案制定、评估工作具体实施、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活动评估具体指标内容、活动评估工作方案。

  (二)按照文化产业活动评估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实施活动评估具体工作,提交活动评估结果、活动评估报告。

  (三)对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中获悉的相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情况。

  (四)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评估内容由承办评价、推广及营收评价、社会评价、事后专家评价、部门评价等五大评估模块组成,各评估模块分别设置权重和多项评估指标。

  第八条  评估内容

  (一)承办评价(30%):

  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单位实力、承办经验、方案完整性、活动形式、参展商数量、活动创新性、活动参与率、邀请嘉宾规格等指标。

  (二)推广及营收评价(30%):

  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方式、媒体报道量、宣传费用、资金投入、实质成交额等指标。

  (三)社会评价(15%):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次数、现场组织、接待服务、品牌形象、活动影响力、硬件与展示、参展商品价格、参展商期望等指标。

  (四)事后专家评价(15%):

  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案与实施达成度、投入产出效益、组织与管理工作、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等指标。

  (五)部门评价(10%):

  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积极性、材料报送、单位负责人参与度、参会情况、投诉信息等指标。

  第九条  评估方式

  (一)承办单位承办评价、推广及营收评价:根据活动承办单位填报数据及提交的相应材料,由评估组按评分标准进行审核评分。

  (二)社会评价:由评估组在活动举办现场对参展商、活动参与者进行问卷调查,再根据问卷数据计算各指标得分,得出评分结果。

  (三)事后专家评价:由5-7名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专家在活动结束后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部门评价:由评估工作组联合部门对各活动承办单位参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有关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条  活动评估工作程序

  (一)评估工作组拟定评估工作方案,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组汇总各评估模块分数得出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估结果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按分值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评估等级

  总分95分(含)以上的评为一等奖;

  总分90分(含)以上至95分(不含)以下的评为二等奖;

  总分80分(含)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的评为三等奖。

  (二)奖励标准:参照《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申请指南中“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项目执行。

  (三)对获得文博会优秀分会场的,总分予以加分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四)总分100分封顶,总分为80分(不含)以下(含不参与活动评估)的,不予评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的活动承办单位须按照评估工作要求,为评估工作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保证所提交评估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认真履行评估职责,凡在活动评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立即取消评估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活动评估工作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及创意设计重大活动评估及奖励办法》(深宝文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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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宝安区裕安西路宝安体育馆3楼

0755-2964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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