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便签文件 【成文日期】2024-08-08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2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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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各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我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指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为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应急管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本区实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应急管理不同专业分为3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综合管理,3个专业领域具体包括20个行业类别、33个细分类别(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结合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体制机制调整情况,由宝安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维护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专家名单的产生,以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

第二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家接受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突发事件应对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我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定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案例分享和公众传播等活动;

  (三)参与我区各类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

  (四)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专题调研,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五)为我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六)应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七)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八)完成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和本领域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

  (五)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委托任务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的时限要求,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十条 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12年;

  2.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10年;

  3.硕士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8年;

  4.博士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满5年;

  5.属于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经提供相关材料,条件可适当放宽。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且具备高级职称优先考虑。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常居宝安、能第一时间响应的专家优先考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六)未出现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其他不宜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程序:

  (一)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辖区各街道办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材料;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应急管理专家;

  (四)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颁发专家聘书,聘任期原则上为3年,聘任期时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五)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对当前任期内专家信息进行复核并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评定增补新的专家入库。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材料包括:

  (一)《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附件2,必须提供);

  (二)个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必须提供);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

  (四)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选择提供);

  (五)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

  (六)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后毕业的必须提供,认证时间为提交材料前三个月内);

  (七)工作和学术成果证明(自行举证)。

  推荐、自荐人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要求,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外界散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调查与评估报告及其他不实信息的;

  (五)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六)被委托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的;

  (八)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以宝安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

  第十五条 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动态增补专家名单将在区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区应急管理部门与专家沟通后终止资格。

  第十六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专家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行业对应、业务对应、场景对应”的原则,采用“随机抽取、规范有序”的方式,由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从专家库中委托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工作需要时,也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履职情况,详细记录本次专家工作任务内容、时间、地点、行业等信息,形成存档记录并提交给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的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关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深财购〔2017〕49号)相关规定或各单位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对专家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进行座谈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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